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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荣誉|我所吴亮、罗杨律师成功为涉嫌合同诈骗罪当事人争取不起诉决定

2026-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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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亮律师

●执业方向:刑事辩护

●重庆金牧锦扬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副主任,高级合伙人;重庆市律协企业合规与风险控制专委会副主任;重庆市企业合规促进会副秘书长、理事

●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曾在重庆检察机关业务部门工作十年,转型律师后专注于刑事辩护、企业家犯罪、刑民交叉等领域,刑事诉讼及实务经验丰富,擅长处理各类职务犯罪、企业经济犯罪、普通刑事犯罪等。熟知公安机关办案程序,检察机关不逮捕、不起诉、取保候审、羁押必要性审查等业务的办理要点,以及法院适用缓刑的办案要点。善于运用检察官和律师双重思维全面分析案件,找准辩护方向,为当事人达到最佳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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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杨律师

●重庆金牧锦扬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西南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法律硕士,日本北海道大学交流学习,主攻刑事辩护,拥有丰富的刑事案件办理经验

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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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由我所吴亮律师、罗杨律师承办的一起涉嫌合同诈骗案取得了重大进展,经过提交辩护意见以及与检察官的多次有效沟通,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不起诉,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

案件回顾

2022年4月,当事人张某与生意伙伴何某同庞某一同磋商,商定了从外国进口煤炭的生意,三方签订背靠背的煤炭购销合同。合同签订后,庞某公司便将定金汇入何某公司的账户,但后续因各种外部因素,合同始终未能履行,何某公司也因资金周转问题无法将款项全数退回庞某公司,庞某迟迟未能收到退款,因此报案。

2024年1月,当事人张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拘留,同年2月被取保候审。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当事人张某第一时间联系到我所吴亮律师进行咨询。

经过吴亮律师专业、细致的分析,当事人在焦虑与迷茫之中看到了希望,经过多方咨询与慎重比较,最终决定委托我所吴亮律师作为其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吴亮律师与刑辩团队罗杨律师立即展现了高度的责任感和专业的行动力,他们第一时间向检察机关申请并仔细查阅了全部案卷材料,对案件证据、法律适用及程序问题进行了全面、细致的梳理与分析,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及时向检察院递交了专业的辩护意见。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两位律师多次与检察院沟通,据理力争。经过两次退查,最终检察机关在认真听取辩护意见并综合全案证据后,采纳了律师的核心观点,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了不起诉决定。此次成功辩护,不仅使当事人得以从刑事诉讼程序中解脱,重回正常生活轨道,也彰显了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律师通过专业、尽责的辩护工作,与司法机关进行良性互动,共同促进案件公正处理的重要价值。当事人对吴亮、罗杨律师的辛勤付出充满感激,特意送来锦旗以表谢意。这不仅是对两位律师专业能力的肯定,更是对我所刑辩团队的认可。

合同诈骗罪的辩护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合同诈骗罪是诈骗罪的特殊罪名,是发生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且行为人真正从事了与合同相关的经济活动,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罪名。不过,该罪名本质上仍然是诈骗罪,要求在合同签订、履行中对合同款项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不能仅仅因为合同最终未能履行,且无法退出相应合同款项就直接认定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同时,也不能仅仅因为存在欺诈的行为就直接认定合同诈骗罪的成立,因为非法占有目的要求行为人针对合同款项的排除意思和利用意思,如果只是为了正常促成交易,促进合同达成,在合同签订后也存在实质履行合同约定的行为,那么就不应当仅凭该欺诈行为而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编辑|杨宇璐

审核|钟映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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