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赠与合同 “道德义务性质” 的认定标准与撤销限制
2026-01-09


01、导语
在赠与合同纠纷中,“道德义务性质”的认定往往是核心争议点。这类赠与因承载着公序良俗价值,被法律赋予特殊保护,其撤销规则与普通赠与存在本质区别。本文结合《民法典》条文及真实案例,系统解析道德义务性质赠与合同的认定标准、撤销限制及实务要点,为相关纠纷处理提供参考。
02、法律基础:道德义务性质赠与的核心法条依据

《民法典》合同编第十一章专门规定赠与合同,其中针对道德义务性质赠与的特殊规则的核心条款如下:
1.《民法典》第658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2.《民法典》第660条: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依据前款规定应当交付的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民法典》第663条(明确了赠与人法定撤销权的适用情形,该权利对道德义务性质赠与同样适用):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从法条逻辑可见,法律对道德义务性质赠与的核心保护,在于排除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同时赋予受赠人交付请求权,以此维护公序良俗和受赠人的合理信赖。
03、认定标准:如何判断赠与具有“道德义务性质”?

法律并未明确列举道德义务性质赠与的具体情形,司法实践中需结合主观意图、行为背景、社会公德等多维度综合判断,核心围绕“是否承载法定或公认的道德责任”展开,具体可分为三类情形:
(一)基于身份关系产生的道德义务赠与
亲属间基于抚养、赡养、帮扶等身份伦理形成的赠与,通常被认定为具有道德义务性质。这类赠与根植于亲属伦理,是法定扶养义务的补充延伸。例如父母为无经济能力的子女购置婚房、子女为赡养老人赠与房产或钱款,即便未签订书面合同,也可结合身份关系和赠与目的认定其性质。
需注意,此类赠与需区分“道德义务”与“纯粹情谊”:若仅是亲属间日常小额馈赠(如节日红包),无明确帮扶、赡养等道德指向,一般不认定为道德义务性质赠与。
(二)基于社会公德产生的道德义务赠与
这类赠与源于社会普遍认可的道德准则,如感恩、救助、互助等,即便双方无身份关联,也可认定其道德义务属性。典型情形包括:对救助自己生命者的答谢性赠与、对长期照顾孤寡老人的邻里的赠与、为帮扶困难群体的定向赠与等。
(三)结合主观意图与行为背景的综合判断
赠与人的主观意图是重要考量因素,若其明确表示基于道德因素赠与,或从行为背景可合理推断该意图,即符合认定条件。同时需结合社会一般道德观念,判断赠与行为是否符合公序良俗。反之,单纯一次性、无特殊背景的赠与,即便赠与人主观有善意,也难以认定为具有道德义务性质。
04、真实案例:李某林与陈某赠与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李某林之子李某岩与陈某长期同居,李某岩患重病期间,均由陈某悉心照料其生活起居。李某林及其家人多次表示,若陈某将李某岩照料至去世,便将李某岩居住的房屋赠与陈某。后李某林向房屋征收部门出具证明,明确该房屋已赠与李某岩与陈某。李某岩去世后,陈某凭相关证明与征收部门签订产权调换协议,李某林以“赠与财产权利未转移、双方无亲属关系无道德义务”为由,诉请撤销赠与,确认房屋归其所有。
【法院裁判】一审法院认为,结合证人证言及李某林出具的证明,案涉赠与系附条件(陈某照料李某岩至去世)的赠与,且基于陈某对李某岩的照料行为,该赠与具有道德义务性质。陈某已履行照料义务,条件成就,赠与合同生效,道德义务性质赠与不可任意撤销,驳回李某林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认为李某林的赠与意思表示明确,陈某已基于道德义务履行相关行为,赠与效力应受保护。
【裁判要点】本案明确,非亲属间基于照料、帮扶等道德行为产生的赠与,若结合主观意图、行为背景可认定承载道德义务,即便未办理产权过户,赠与人也无权任意撤销。
05、撤销限制:道德义务性质赠与的撤销规则细化
道德义务性质赠与并非绝对不可撤销,而是排除“任意撤销权”,仍可适用“法定撤销权”和特殊例外情形。
(一)任意撤销权的绝对排除
依据《民法典》第658条,只要赠与被认定为具有道德义务性质,无论赠与财产权利是否转移、是否经过公证,赠与人都无权以“财产未交付”“未过户”为由任意撤销。这是法律对道德义务的强制保护,防止赠与人违背公序良俗出尔反尔。
(二)法定撤销权的适用限制
道德义务性质赠与仍受《民法典》第663条法定撤销权约束,但需满足严格条件: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合法权益;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3.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需注意,法定撤销权的行使有除斥期间(赠与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且需赠与人承担举证责任。
(三)特殊例外:经济状况显著恶化
《民法典》第666条规定,若赠与人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家庭生活,可不再履行赠与义务。该条款对道德义务性质赠与同样适用,体现法律对赠与人基本生存权的保障。但需注意,此条款仅适用于“尚未履行”的赠与,若赠与财产已交付或过户,赠与人无权以此为由要求返还。
06、实务提示:规避纠纷的关键要点

结合前述分析,针对道德义务性质赠与合同的签订、履行及纠纷处理,提出以下实务建议:
1.明确意思表示:赠与人若基于道德义务赠与,建议通过书面合同、公证等形式,明确赠与目的(如“为感谢受赠人照料患病亲属”“为帮扶困难子女”),避免后续对赠与性质产生争议。
2.保留履行证据:受赠人需保留证明自己履行道德义务的证据(如照料记录、支付凭证、证人证言等),在赠与人拒绝履行交付义务时,可凭证据主张权利。
3.区分公益与道德义务:公益性质赠与(如救灾、扶贫)与道德义务性质赠与均受撤销限制,但公益赠与受益对象为不特定公众,道德义务赠与多指向特定主体,需结合赠与目的准确区分。
4.警惕“假赠与真规避”:以赠与为名逃避法定扶养义务、债务的行为,因违背公序良俗,即便约定为道德义务性质,也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07、结语
道德义务性质赠与合同的认定,本质是法律对意思自治与公序良俗的平衡。法律通过限制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强化对道德行为的正向引导,维护社会伦理秩序。在实务中,无论是赠与人还是受赠人,都应明确此类赠与的法律边界,通过规范意思表示、保留相关证据,最大限度规避纠纷。
编辑|杨宇璐
审核|张雪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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